轉貼 Uber 台灣區總經理的一段話
大家好,我是 Uber 台灣總經理吳罡 Willy。
上週,交通部發布一項針對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科技平台合作的條文修正規範。一旦通過,可能推翻、甚至否定現在這個租賃業和 Uber 科技平台合作的「合法營運」模式。
一直以來,Uber堅持提供創新平台與好的服務,讓Uber的駕駛、車行合作夥伴和消費者,有完善的照顧與搭乘體驗。
但今天,我認為已是必要的時刻,挺身表達對創新機制的捍衛,因此,也想請大家給我一些時間,進行以下說明:
影響甚巨的是,這個法規產生了一個「四輸的局面」-
#1乘客輸 – 乘客「選擇便利的服務」受到嚴格限制:
因為受到法規規定,搭乘Uber的乘客,如果路程不到一小時,也要付一小時的費用;影響更大的是,這個法規規定Uber不能提供消費者任何優惠或是折扣。也就是說Uber 300萬使用者已經無法在日常移動中,自由選擇搭乘便利的Uber。
#2台灣創新發展的未來輸 – 政府「變來變去的法規」讓創新產業發展充滿了不確定性:
2年多前,Uber 與政府主管機關研議一個「合乎法規」的營運模式,讓我們能夠再次服務喜愛 Uber 的使用者。我和整個台灣團隊一個一個打電話,跟車行拜會溝通 Uber 這個科技對他們的幫助希望可以用創新科技帶動台灣本土產業的機會,成為在國際間的一個正面典範。但是,突如其來的法規翻轉,又衝擊了我們現今合法、合規的營運模式。我們不禁想問,政府是不是真的支持創新,支持產業轉型?
#3小客車租賃駕駛輸 - 「傷害合法為生活打拼」的廣大租賃駕駛:
這個103條之1規範偏袒照顧了一群人,也犧牲了另一群人。讓一直以來合法、合規的1萬名租賃代僱駕駛和他們的努力與家庭經濟受到很大的傷害。
#4租賃科技產業合作平台輸 - 限縮全台灣「租賃業進步發展」的可能:
這個新規限制了租賃業和科技平台合作的機會。可以合作,不僅是受限於最低一小時租賃服務,況且每趟次服務完成都必須先回到車行,才能再次提供下一趟次服務。這種不合理的規定,不僅讓乘車服務變得很沒有效率,也斷送了租賃業多元發展的機會?
總而言之,在現有以「納管」為思維,而非以「消費者體驗」為主的交通法規中,基本上無法面對多元交通產業發展的新趨勢,也讓主管機關陷入自己規管的困境中,也因此,Uber 非常肯定小客車租賃公會日前提出的「網約多元小客車」方案,也認為值得研議一個讓傳統計程車、多元計程車、代僱駕駛租賃車都能適用也能創造多贏的方案。
為了不要讓一個法規衝擊我們的 #新世代的生活型態,造成消費者、代僱駕駛、租賃業發展、Uber 通通都輸的局面,我們堅信政府與業者一定能想出最適切的法令規章,讓台灣有更進步的乘車服務體驗。而我們此時,需要更多 #支持創新,#支持新世代的力量,非常需要你的聲音。
如果你也認同,請幫我們分享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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